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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的婚姻生育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日期:2023-11-16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被告甲系原告某网络直播平台公司职员,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被告甲应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原告公司经营期间,被告甲向原告公司主播乙的观众透露了主播乙已经结婚、生育的个人信息。之后,主播乙的观众在直播间多次声明被骗,主播乙的直播业绩明显下滑,原告公司直播收入也出现相应减少。原告公司以被告甲泄露公司商业机密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甲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被告甲辩称,主播乙结婚、生育的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范畴,对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主播乙的婚姻、生育信息并不属于商业秘密,驳回了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

【评析】直播行业作为新兴行业,主要靠主播的影响力来吸引观众。主播的婚姻、生育信息作为主播的隐私或个人信息,可能会对主播的影响力产生一定的影响,从而影响平台公司的经营利益。本案中,从直播观众多次表明被骗这一事实,可以证明主播乙存在隐瞒个人婚姻、生育信息或者误导、默认观众对其婚姻、生育信息产生错误认识的行为,该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该法在2017年11月4日修订时,就商业秘密的内涵用“具有商业价值”取代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表述。这说明,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信息,并非必然具有商业价值。

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应当同时具备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这三个要素,价值性是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在判断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信息是否具有商业价值时,应考量该信息之于公司而言是否具有应受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主播乙对其婚姻、生育信息的隐瞒等,虽然给原告公司带来了一定经济利益,但该经济利益的获取是源于主播乙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播乙对其个人婚姻、生育信息的隐瞒、误导等在法律上具有不正当性,原告公司可能据此获得的潜在利益亦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故原告公司主张被告甲泄露的相关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依法不应予以支持。

李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