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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未能实现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

日期:2023-11-16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婚后育有一子。2018年3月,夫妻二人购得市区住房一套,并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后因夫妻感情不和,夫妻二人于2020年8月22日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李某、张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对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处理,其中约定夫妻共有的房屋归丈夫李某所有。离婚协议签订后,夫妻二人并未至民政机关登记离婚。

2021年2月,妻子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于同年3月19日达成调解协议。当日,法院以民事调解书形式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调解书内容为:“1、张某与李某离婚;2、婚生男孩李某某随张某生活,抚养费用由张某自行承担。”调解书未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离婚后不久,李某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夫妻二人共有的房屋归其所有。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并未登记离婚,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最终由法院调解离婚。另一方又依据先前离婚协议的约定,向法院主张确认夫妻共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能否获得支持?笔者认为,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理由如下: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及《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后,至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离婚,该离婚协议经婚姻登记部门存档,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夫妻双方由于存在某些争议或其他原因,未能在婚姻登记部门协议离婚(即登记离婚),而是由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双方之前达成的离婚协议则不生效。

离婚协议属于附延缓生效条件的协议,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是以双方自愿登记离婚为前提的,在实际生活中,一方或者双方为了尽快解除婚姻关系,有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因此,如果双方未能自愿登记离婚,则离婚协议因条件未成就而不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也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本案中,李某和张某虽然曾经签订过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有的房屋归丈夫李某所有,但是二人并未至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离婚,而是由张某向法院起诉后,由法院调解离婚的。因此,二人所签订的离婚协议,因条件未成就而不生效,对二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丈夫李某在法院调解离婚后,又主张依据双方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要求法院确认夫妻共有的房屋归其个人所有,于法无据,不应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