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徐某与A公司、梁某合作协议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A公司、梁某向徐某归还借款本金835152元及利息。鲁某与A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A公司一次性支付鲁某工资8500元。由于法院扣划的A公司财产尚不足清偿全部债务,鲁某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优先支付劳动报酬。
【评析】
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其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劳动报酬是否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持肯定观点的认为,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从保护劳动者生存权考虑,劳动报酬应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受偿。持否定观点的认为,劳动报酬的优先受偿权仅在破产程序时才有意义,在非破产情形下,劳动报酬应当按照普通债权予以清偿。笔者持肯定观点,理由如下:
1.劳动报酬具有生存权性质。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主要的生活来源,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存权。由于生存权是以生命权和健康权为内容的基本人权,是其他人权实现和发展的基础。因此,在不同位阶的权利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法律应优先保护基本人权。
2、符合现有法律体系的精神。《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对企业法人债务清偿顺序作出系统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了劳动报酬优先于普通债权获得清偿。因此,在执行程序中,现有法律未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参照破产程序中的相关规定,优先予以支持。
3、劳动报酬优先支付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首先,高效保护劳动者权益。由于破产程序复杂,处理周期长,劳动者通过破产程序其合法权益往往不能及时得到保障。因此,在执行程序中,劳动报酬优先于普通债权获得清偿,可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其次,有助维护社会稳定。相比较其他经济纠纷,劳资纠纷虽然标的额较小,但涉及劳动者人数众多,容易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若在执行程序中赋予劳动报酬优先权,既保护了大部分弱者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