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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案

日期:2018-05-06  来源: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23日,泰兴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虹桥工业园区的I企业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危险废物管理方面存在诸多违法行为:危险废物贮存场为仅有顶蓬、四周无遮档的简易工棚,未采取有效的防雨淋、防流失、防扬散等防范措施,部分废包装桶露天堆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内贮存的危险废物(废油漆包装桶、废稀释剂包装桶等)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同时,经对该公司相关人员调查发现,该公司2016年9月20日将20桶含废油漆和废稀释剂的危险废物,非法提供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个人郑某处置。

 

[处理结果]

该案中,I企业在危险废物管理方面有诸多不规范现象,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特别是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擅自将危险废物非法提供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个人处置的行为,都会造成比较严重的环境影响后果,一旦非法处置的危险废物数量达到三吨以上,还可能涉嫌犯污染环境罪。

2016年11月14日,泰兴市环保局针对该公司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防护措施不规范、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按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将危险废物提供给个人处置等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26万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十一)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个人或者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个人或者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件启示]

随着工业的迅猛发展,工业生产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日益增多。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医疗废物、化学药品废弃物及重金属废弃物等,其对环境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破坏生态环境。随意排放、贮存的危废在雨水地下水的长期渗透、扩散作用下,会污染水体和土壤,降低地区的环境功能等级。二是影响人类健康。危险废物通过摄入、吸入、皮肤吸收、眼接触而引起毒害,或引起燃烧、爆炸等危险性事件; 长期危害包括重复接触导致的长期中毒、致癌、致畸、致变等。三是制约可持续发展。危险废物不处理或不规范处理处置所带来的大气、水源、土壤等的污染也将会成为制约经济活动的瓶颈。所以,要大力促进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防止危险废物在产生、贮存、交换转移、综合利用或处置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污染。

本案中,企业涉嫌违反多个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环境污染危害。其实,这类违法行为并不难防控,在日常工作中增强危险废物管理意识,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采取规范的防控措施,完全可以杜绝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当然,还有的企业为了减少处置危险废物费用,非法将危险废物转移给无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置,既污染了环境,又涉嫌犯罪,是坚决要不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