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K企业位于泰兴市黄桥镇,主要从事乐器制造项目的生产。2016年11月9日,泰兴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乐器制造项目正在生产,喷漆工序使用油漆、稀释剂等易挥发性有机溶剂,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也未建设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排外环境,厂区内外有明显气味。
[处理结果]
该案中,K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油漆、稀释剂等易挥发性有机溶剂,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也未建设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造成了“厂区内外有明显气味”的污染后果,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016年11月30日,泰兴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作出了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完善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并拟处罚款陆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
[案件启示]
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指含有机化合物的空气污染物的总称,常用VOC表示,主要成分有烃类、卤代烃、氧烃和氮烃,它包括苯系物、有机氯化物、氟里昂系列、有机酮、胺、醇、醚、酯、酸和石油烃化合物等。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很明显,当居室中VOC浓度超过一定浓度时,在短时间内人们感到头痛、恶心、呕吐、四肢乏力,严重时会抽搐、昏迷、记忆力减退,VOC伤害人的肝脏、肾脏、大脑和神经系统。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防治也是此次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增加处罚条款也是一次新的变